第二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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