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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www.TJXINHUA.com   2008年05月30日 11: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起点规划、 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 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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