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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录)
www.TJXINHUA.com   2008年05月07日 10:24:48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完)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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