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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www.TJXINHUA.com   2008年05月07日 09:26:32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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