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医疗危险废弃物
不得混入生活废弃物
根据《规定》,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防止撒漏、渗漏。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加工使用销售地沟油
餐饮废弃物禁止作为饲料
餐饮废弃物是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今后,本市禁止将地沟油等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同时禁止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禁止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