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程序违法的五项:即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此外,有两种特殊情形:即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最后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上面规定之一的,都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
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条件有新的规定吗?
答:没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诉,本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办法在保持原有的“市院、分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别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规定不变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申诉人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二审民事行政裁判,可以就近到原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这一便民措施仍然适用。
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申诉材料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具体应包括:(1)申诉书。申诉书应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2)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3)证明当事人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4)能够证明申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完)(记者 宫伟 通讯员 古今莉 肖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