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讯(记者张璐 实习生王帅)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总工会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会议,对全市各有关方面依法推进企事业民主管理,促进天津又好又快发展进行动员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左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邢明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左明指出,职工民主参与企事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制定《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大力推进本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总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天津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制保障。《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为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成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左明强调,全市各有关方面要联系全市“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深刻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努力推动天津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达到高水平、再攀新高峰。
邢明军对全市工会系统认真贯彻《条例》,依法组织、协调和推动企事业民主管理着重提出要求。他指出,《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全市职工群众和各级工会组织、工会干部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有关方面对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他要求,各级工会要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动企事业民主管理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法履行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和工会工作的重点内容,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依法推进企事业民主管理,最大限度地拓展民主管理制度的覆盖范围,团结带领全市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努力推动本市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再立新功。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5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本市第一部调整、规范企业与职工在民主管理中的主体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遵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天津实际,在坚持基本形式、建立工作制度、发挥各方作用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