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有关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和速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及试验工作;指导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三、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和指导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负责组织对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和边远省区的教育援助;负责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的政策、措施;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措施,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六、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的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七、指导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九、组织学校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高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国外来津留学和教育援外的管理工作;负责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一、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科研处、德育处、研究室、校办产业管理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法规处、基建处、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学校后勤管理处、社会力量办学处、高职高专教育处、直属单位管理处、国际交流处、成人教育与培训处、保卫处、天津市人民政府督导室、职业教育处、财务处、党组办公室、中学教育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小学教育处、人事处、老干部处、学前教育处、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