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开垦、整理、复垦和滩涂的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等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储备、供应计划,落实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控制指标,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测绘和地籍、房籍的测量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和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管理;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管理;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用途管制;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负责建设用地预审,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