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讯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制定新法规与修改、废止法规结合起来;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从天津实际出发,在保证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努力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明显提高,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的决定97件,为全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立法工作主线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全市工作中心开展地方立法,使立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经济立法方面,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先后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港口条例等法规,并将修改滨海新区条例、制定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列入立法计划进行调查研究。经济立法数量占立法总数的一半。在社会立法方面,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先后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物保护条例,修改了促进技术交易条例和人才流动条例等法规。社会立法数量占立法总数的40%。在“三农”立法方面,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森林法办法,修改了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三农”方面立法占立法总数的17%。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立法方面,围绕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修订了城市规划条例,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条例和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制定和修改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城市建设方面立法数量占立法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抓住立法工作着力点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自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群众情绪作为第一信号,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呼声。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讨论法规草案,坚持事先调查研究,组织集体调研。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尽可能把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使地方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诉求。在法规内容上,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努力增进社会和谐。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许多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统一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大大方便了群众登记,还解决了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一千多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权属问题。先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加大了社会保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