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外貌】苏格兰更个体小
, 紧凑 , 腿短 , 身体结实 , 并且有良好的骨骼和体质。头长和身材大小相称。苏格兰更还具有坚硬的可抵抗各种气候的被毛
, 像小马一样悬挂于短而强壮的四肢之间的躯干。这些特征再加 上它那非常特别的敏锐的狐样外表、立耳和尾巴构成了该品种最显著的特征。苏格兰更勇敢、自信
, 有高贵的气质 , 这显示了一个小的个体的强犬力量。
【大小 , 比例和结构】苏格兰更应该有一个粗大的躯干和密度很大的骨骼。最主要的指标身体必须对称和匀称
, 没有夸张。身高 , 体重背长和头长 应该同等重要。无论雄性或雌性身高大约为 25.4 厘米。背部的长度应犬约为
28 厘米。总的来说 , 一个身体非常匀称的苏格兰雄主更体重应在 8.6~10 千克之间 , 而母犬应为 8.2~10
千克。
【头部】头部长 , 而且和身体成比例。从侧面看 , 颅部和吻应该是两个平 行的平面。颅部长 , 宽度中等
, 稍圆 , 其上头发短而硬。侧面看 , 头颅扁平 , 在两眼同水平线上 , 颅骨和吻之间的鼻梁细长、清晰
, 使得眼睛处于眉毛下 方 , 有助于苏格兰狸表情的正确表达。颅骨应光滑没有凸出或凹陷 , 颊部平 坦而规则。吻部长度应大约等于颅骨的长度
, 吻部到鼻子渐尖。吻在眼下方 位置良好 , 没有细微的四痕。一个合格的苏格兰硬无论被毛颜色如何 , 鼻子
颜色应为黑色 , 大小恰当 , 位于嘴上方恰当位置 , 给人一种上领比下债要长 的感觉。牙齿大 , 均匀排列
, 剪式或钳式咬合 , 前者更理想。假方形 , 水平 , 强有力。咬合不齐为严重缺陷。眼距宽 , 在眉毛下位置良好。眼睛应该小
, 明 亮、敏锐 , 杏仁状而非圆形。眼深棕色或近于黑色 , 颜色越深越好。耳朵应 该小 , 直立 , 在颅部位置良好
, 但不陡峭 , 有短而柔软的毛发覆盖。从前面 看耳朵外缘应该从颅部耳根处形成一条向上的直线。耳朵的活动、大小、形
状、位置及直立向上的姿势是决定敏锐、机警、聪明的苏格兰狸表情的主要因素。
【颈部 , 背线和躯干】颈应短而适度 , 强壮 , 厚 , 肌肉发达和向后倾斜的肩部接合自然。颈部不能太短以显得笨拙。躯干短而适度
, 胁骨良好地向后延伸至短而强壮的腰、深的侧冀和肌肉发达的后躯。肋骨从脊柱开始 扩张良好 , 形成一个宽而强壮的背部
, 然后再向下向里水平弯曲形成一个很深的躯干。如果从横截面看几乎呈心脏形。背线应平而结实。胸部宽阔 , 很深
, 在两前腿之间下沉良好。前胸应在腿前部延伸良好 , 下垂并向下很 好地和胸廓融为一体。胸不应扁平或凹陷 ,
应和胸廓的轮廓十分吻合。胸廓的最底点的高度能容纳一个普通人的拳头 , 很少或几乎没有间隔。 尾巴应该大约长
17.8 厘米 , 但从不去尾。尾巴应高位 , 直立向上 , 或垂直轻微向前卷曲 , 但不会伸到背上。尾巴在尾基部应粗壮
, 然后逐渐变尖 , 尾部被毛短而硬。
【前躯】肩部后展良好且适当松弛 , 在肩胛部适度紧缩 , 前腿骨髓粗壮 , 直或稍弯 , 肘部紧贴躯干。前腿位于肩肝骨下
, 前胸清晰地位于双腿之前。肘部不应外展 , 前脚与后脚 , 圆形 , 厚实 , 紧凑 , 趾强壮 , 前脚应指向垂直前
方 , 但脚趾稍微偏离是可以接受的。狼爪可以去掉。
【后躯】大腿肌肉发达 , 强壮有力 , 膝关节弯曲良好 , 从附关节到脚后跟 成一直线。附关节下沉良好
, 附关节彼此相互平行。
【被毛】苏格兰更被毛凹凸不平 , 外层背毛坚硬 , 下层被毛柔软且密。被毛应该修剪得和饰毛浑然一体
, 给苏格兰硬一个清楚的外廓。公犬应该有足 够的毛以便可以鉴定它的质地和密度。胡须、腿及躯干下部的被毛较长
1 这 些被毛可以比躯干被毛稍软但不应该看上去柔软如绒毛。
【颜色】黑色、灰黄色或任何颜色的斑纹。许多黑色和有斑纹的公犬被毛 中夹杂少量白色或银白色毛发 , 这属于正常
, 不应受到惩罚。仅允许在胸部 和颊部有轻微白色。
【步态】苏格兰硬的步态十分具有这个品种的特征。在长腿的品种中它不 是迈着方步的小跑或行走 ,
前腿并不是在精确的平行的平面上运动 , 而是由 于前胸深而宽圆使得迈步时前腿略向内倾斜。运动自由 , 敏捷
, 后肢强有力 的推进与前肢良好的伸展迈步相协调。前腿的动作应是方步 , 运步确实 , 慢跑时酣关节和膝关节伸曲灵活
, 有力。当公犬运动时 , 背部保持水平 , 无塌 陷或隆起。
【性情】苏格兰更机警、活泼 , 但也不失稳重 , 是一种具有决断力和有主见的犬 , 在犬展中头尾上举的姿势传递出机智和克制。尽管苏格兰狸对人友爱和善
, 但对其他犬可能有好斗性。它强健有力的外表和它的称号"顽强的犬 " 相称。
失格条件 :
软的被毛 ,卷曲的被毛 ; 眼睛圆、突出或发亮 ; 咬合不齐 ; 明显地低或大于规定的尺寸 ; 胆怯 ; 肩直立
, 前腿不伸展 , 后腿没有推动力 ; 运动僵硬 或不自然 ; 迈步时后腿距过宽或过近 , 前腿或后腿之间距离窄
; 肘向外展 ; 骨骼和体质不丰满 , 尾低位 , 鼻子缺少色素沉着 , 头部粗糙不平 , 头尾不上举都不符合标准。
1993 年 10 月 12 日批准
1993 年 11 月 30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