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新政出台节点
对新政策的实施及其与旧政策的衔接上,我认为应增强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着力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完善外汇市场风险计量和风险分担机制,应从参与主体、交易额度等方面加强监管,并随着监管水平、技术水平与市场需求等的发展逐步放宽条件。
首先,我国现行对外贸等相关企业实行经常项目下的结售汇制已接近意愿结售汇。而针对“在滨海新区实施意愿结售汇”,应建立功能强大的外汇收支监测平台,满足对滨海新区外汇收支的监管要求。
其次,对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取消进出口核销制度”,笔者认为,天津滨海新区在实施取消进出口核销制度的初期阶段,对于贸易项下,可对现有的核销系统加以改进,使该系统能够分别自动从电子口岸系统和账户系统中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定期进行自动核销;对于资本项下,外管局在选定基期数据后,应按月进行比较,随时监测外汇流出入的异常情况。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由系统自动匹配收付汇数和进出口数,并对未匹配的数据进行设限预警。
第三,在天津滨海新区作为特殊经济区的外汇政策的整合上,特殊经济区域的外汇政策整合应本着统一与平衡的两条原则。即在统一上,整合后的外汇政策应当更加简洁,便于统一、规范操作;在平衡上,企业所有收付汇便捷的获得,都是以外管局监管成本、监管风险的上升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