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京津冀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协同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京津冀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工作作重点介绍,三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同步实施,同步实施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是三地首个政府规章协同立法项目,标志着区域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发布会上,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高向军详细介绍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研究起草制定情况。
“《办法》是天津市政府2025年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完成的第一个立法项目,同时此次立法是京津冀首次在制定规章方面开展协同合作,实现了‘1+1+1>3’的良好效果。”高向军介绍,近年来,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天津市司法局共对30余部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立法计划、规章专项清理紧密结合,有力推动多部规章修订完善,废止1部规章,为《办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办法》共计27条,围绕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多个关键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机制,将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立法后评估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同时将天津近年来行之有效的评估工作举措和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其中,有三项制度措施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办法》明确规定,规章的实施单位为评估单位;若有多个实施单位,则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评估;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在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将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规章以及编制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若评估报告建议改进执法工作或完善配套制度,实施单位需及时落实。
二是拓宽评估范围。《办法》规定当规章出现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拟进行重大修改或拟废止但存在较大争议、与经济社会发展或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这三种情形时,必须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规定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意见较多,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规章实施问题较多这两种情形,进一步拓宽了评估的启动条件。此外,还特别要求对规章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进行重点评估。
三是注重社会参与。《办法》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将公布评估相关信息作为评估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评估单位在开展立法后评估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被评估规章全文和评估信息,并明确征集意见的方式和渠道,为公众参与评估提供便利。
高向军表示,天津市司法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结合2025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办法》,同时加强与北京、河北等省市在评估工作方面的交流,推动资源共享和成果互鉴,共同提升区域法治建设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记者 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