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天津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本市将实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等新政策来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调整后的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职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本市从明年开始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企业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
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
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本市还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将部分大额医疗救助资金调入住院统筹基金。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整合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独筹集、专项使用调整为统一筹集使用、分别记账管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