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0月28日电(记者周润健)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近日对外公布。根据这个《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为城投企业融资事项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信用保证。
这个规定要求,城投企业应当提高资产质量效益,防止负债率升高和资不抵债。对资不抵债的城投企业,应当通过增加投资或者转让股权以增资融资,处置不良资产以降低运营风险,偿还部分债务以降低负债率,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增资减债。
未经批准,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城投企业融资事项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信用保证。未经批准,城投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这个规定还要求,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债务风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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