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0月15日电(记者孟华)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政策,明确允许天津市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试点工作,这一政策对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天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此次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专门下发《关于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时授权天津市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工商总局对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支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内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法定要素,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要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往企业申请变更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要先到省级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初审,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再到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核准。
据了解,2008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就对天津市工商局上报的《关于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予以批准,并提出“条件成熟时,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其行使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受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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