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走红于网络舆论,但事后却证实,这种充满人情味的“回家”却是被策划出来的,着实让人遗憾了一把;而近日,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的一位汪先生的“回家”,也不让舆论怎么消停。他的一句“我喝醉了不敢开车,打车却被拒绝,你说我该怎么回家”,更是触动了纸面上的规定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尴尬。因为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规定,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由此,自然没有出租车愿意搭载汪先生回家了。
读罢汪先生的回家外传,我也想起了自己身上发生的类似事情。在大学毕业那年,全班25人聚在一起吃散伙饭,雪花(啤酒)与白云边(白酒)可谓是交相辉映,一位安徽同学喝得脸色惨白,仍要和几个哥们儿抱头痛哭,最后我们背他去打车,本打算先将他尽快送学校医院,但根本没有车停下来,直到驶过了若干辆出租车之后才有车肯拉我们。写此文时,我查阅了毕业那年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其规定了驾驶员对于“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但是,那位安徽同学是在包括我在内的三人同时监护的。
由此可见,倘若依据《管理条例》,汪先生无法打到车,是因他无人监护;那么,我的同学是在多人监护下,也差点打不到车,那么这又如何解释?事实上,我们发现,《管理条例》有个制度性困境,即它只规定了不能为没有人监护的醉酒者提供服务,但是对于有监护人的醉酒者,《管理条例》没有说要提供服务,这留给了司机很大的自主裁量权。
而这种自主裁量权,有意或无意地制造了一个模糊地带,它的直接后果就是,有可能使所有的醉酒者都成为潜在的利益受损方。比如,汪先生虽然醉酒,但他神志基本清醒,认识到打车回家是最安全的选择,但是受制于“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的规定,他无法打车回家,而这事实上是在变相增加汪先生的危险系数;又如我的同学,他的神志已不清应该被送医院,但是即使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仍有多辆车视而不见。显然“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的单方面规定,在这里是无效的,司机想的是自己可以图省事方便。同样,这也是变相增加了我同学的危险系数,如果再过多辆车还没人肯接,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不过,话说回来,让醉酒者上车,司机们首先担心的是他们神志不清,可能连要去哪里都不知道;其次,他们随时都可能呕吐,这样很不卫生;最后,即便他们知道去哪里,也不呕吐,把他们放在车里司机们也不放心,“谁知道他们会带来什么麻烦”。
这样的担心是人之常情,但是出租车司机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群体,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身上还有着公益性,要不为什么说出租车司机是一座城市文明的窗口?而上述的那些问题,实际上都有相应的对策可以解决,比如可联系110或者执勤交警,由其通知家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送醉酒者回家,要呕吐的乘客给他个塑料袋或者扶他下车等等。《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些不太人性化,一刀切的做法只会使规定本身陷入尴尬,有成空文之嫌。而在实际生活中,幸好并不是我们所有的司机都是“图方便省事”的,纸面上的规定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尴尬,只能靠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体谅、宽容与关爱来解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