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如何监督?
答: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七)如何确保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答:一是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局、民政局严格按照受理条件,把好申请人户籍、收入和住房等条件的核查关,并通过网络系统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核对,把好资格审核关。
二是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
三是把好购房人产权办证关。在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不一致的不给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以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况的发生。
(八)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对为其员工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由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或审核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销售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通讯员吴梅 李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