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5月5日电(阮津、刘元旭)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从5月1日起,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全面推行"被害人告知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过去,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作出的决定、下一步的诉讼程序和自身的权利等不完全知情,造成有些案件被害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引起缠访、缠诉等现象。
针对这一状况,天津市检察院以相关诉讼法律法规为依据,在2006年5月创立了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的"被害人告知制度",即对自然人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之后,以当面或邮寄的形式,向被害人发出"告知书",让被害人及时得知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诉讼过程、期限和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各个诉讼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过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两年的试点表明,这项制度不仅保证了被害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而且促进了检务公开,减少了因被害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缠访、缠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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