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4
确立先行裁决制度
先行裁决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法》明显缩短了仲裁审理周期,但仍然作出了先行裁决的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上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和保障。关于先予执行制度,新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新”点5
增加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新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新”点6
劳务派遣有关争议予以明确
为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该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新”点7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目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其中,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而《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再收取费用。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维权绿色通道
困难职工得救助
4月29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农及边远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快速处理,对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案件优先处理。同时,对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低保户、失业人员等困难职工实行司法救助,让困难群众能够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让老百姓打得起劳动争议仲裁官司。此外,建立劳动仲裁公信机制,全力打造“阳光仲裁”。(完)(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