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遏制“填海造陆风”
我国是个海洋大国,管理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内水及领海38万平方公里。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资源的管理。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做好陆地规划的同时,要增强海洋意识,做好海洋规划,完善体制机制。
邢克智告诉记者,近年来,荷兰、日本、美国等具有围海造陆传统的国家,已经先后出现了海岸侵蚀、土地盐化、物种减少等问题。有的国家开始采取透空式的海上大型浮式建筑物取代围海,有的国家甚至已不允许围海,并开始将围海造田的土地恢复成原来的湿地面貌,以挽救急剧减少的动植物,探索与水共存的新路。
专家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本着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海岸和自然资源的原则,从三方面对围海造陆进行统筹考虑,绝不能放任自流、盲目围垦,忽略对海洋及陆地环境的保护,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换取眼前的经济繁荣。
一是做好围海造陆的前期规划。各沿海地区应对围海造陆建设的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效益及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广泛全面的研究,为规划提供科技支撑,保证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研究内容包括海岸线演变及泥沙运动规律,风暴潮、洪水灾害评价,生态环境影响等。
二是借鉴国内外意见和建议,争取造陆工程的最大综合效益。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寻求最科学合理的方案,综合考虑雨水资源利用、排沥河网、生态保护等统一规划和建设,使滩涂有序开发,做到海岸带可持续安全发展。
三是修改现行法律,严格把关用海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环节。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部分条款应进一步细化,如在“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部分,应增加“跨省市、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项目用海,需进行区域海域使用论证”一款;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部分,应增加“跨省界、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项目用海”一款,以此来严格规范各地区的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打破行政区划对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局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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