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7日电(记者周润健)从4月1日起,天津施行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管理使用的地方法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按照新条例,海域使用将与土地使用一样,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无正当理由闲置海域满一年的将被无偿收回使用权。
按照《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法律规定免缴或者经批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
如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或无正当理由闲置海域满一年的,天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月1日起实施
4月1日,规范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管理使用的地方法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新的《条例》将为紧缺的海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管理依据。
随着天津市近岸海域资源及海岸线开发力度增大,海洋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让紧缺的海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天津市海洋局着手起草了《条例》草案,先后十六次进行修改,于2007年11月15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共9章59条,分为总则、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临时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