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在大型活动举行过程中,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公安机关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因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完)(记者刘峦 通讯员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