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上述行为,过去法院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补充规定(三)施行后,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完)(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于翔 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