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13日电 12日上午,天津市北辰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一家非国有公司的项目小组长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是11月6日新罪名施行后,天津市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58年,初中文化。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23日,刘某利用担任某置业(天津)有限公司“秦皇岛某村旧村改造项目”前期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该改造项目过程中,向项目的中介人索取贿金5万元。
今年11月12日,刘某被刑拘。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其行为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刘某未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更为重要的是,有关证人提供了刘某签字的收条。故法院认为,刘某的犯罪行为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处以刑罚。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退回赃款5万元,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