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日电 《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业内人士称作是应对不测风云的“雨天法案”的法律,其实施将使洪灾旱灾、传染病和动物疫情、矿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有理有据。那么,这部法律的规制范围和基本价值取向是如何规定的?面对突发事件,百姓如何应对和处置?就此话题,新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市应急办相关负责人。
新报:有人把刚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称为是“雨天法案”,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市应急办负责人:就像人们要根据晴天和雨天的不同气候特点安排自己的生活一样,国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秩序化程度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其实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状态设计的。我们通常把在有效的生产和持续性生活所必需的社会常态秩序下的立法称为“晴天立法”。但当国家和社会基本安全利益遭受威胁或危害时,人们平时按部就班的工作和生活也得改变,因此国家有必要在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做出新的安排,这种立法就可以称为“雨天法案”,《突发事件应对法》就属于这类法律。
新报:这部法律实施后,对应急管理工作有怎样的指导意义?
市应急办负责人:它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使应急管理工作有了充分的依据,工作就更好开展了。
新报:如何理解“最大限度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呢?
市应急办负责人:按照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要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开展工作,这就是以人为本。另外,应对法第十二条对群众财产被征用时做了明确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要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