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25日电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首次提出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就强迁问题明确提出要举行听证。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规定》指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此外,《规定》还针对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和期限内配合搬迁的被拆迁人明确了奖励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
根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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