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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为
为了明晰土地权属,减少土地纠纷,保持土地权籍信息的完整,《条例》第二十条对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或者收购整理储备土地涉及需要改变两个以上所有人和使用人原有证载面积的,规定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界址认定法定化在全国是首创,有利于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确立了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地位。土地权属证书源于土地登记簿,记载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土地登记簿为准,是权利人物权内容的根据,在整个土地登记中具有基础性的证明作用。为保证土地登记簿的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授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而且永久保存,供社会公开查询。
六、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制度
为了严格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审批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用地用途、面积、界线、期限、用地条件等实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行为,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验收制度,经现场查勘并验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持该证明办理土地登记。经验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提高了证后监管的可操作性。
七、明确了天津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合一性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本市建立房地权属登记簿,制作统一的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为我市目前已经实施的房地统一发证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对促进房地产登记工作便民、高效、安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解决了房地权属登记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现了权责一致。
八、设立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证
土是自然资源,除粘土等国家规定属于矿产资源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土资源没有纳入国家矿产目录。由于在非耕地取土缺少管理和处罚依据,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结合本市情况,《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制度。申请取土许可的要件包括: 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土地;有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有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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