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0月19日电 2005年7月5日,骄阳似火,带着股民的重托,笔者从广州来到了美丽的天津,故地重游,来不及发表感慨,就和几个代理律师前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地受理了此案,但由于我们提起的是共同诉讼,法院让我们把共同诉讼改为单独诉讼,并让我们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保税区法庭立案。显然,如果按共同诉讼计算诉讼费,无疑对股民会比较有利,但为了顺利立案,我们不得不把共同诉讼拆分为单独诉讼。顺利立案后,在送达的过程中,我们又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由于我们起诉的被告多达九个,如果有任何一个送达不到,那将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时间起码又会拖延两个月。考虑到天津磁卡这个“巨无霸”对这么小的标的履行起来应该没什么问题,我们把其余的被告都撤掉,仅仅将天津磁卡列为了被告。这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就通知我们于2005年9月8日开庭。2005年9月和10月,该案先后数次在保税区法庭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经过了多次调解。与其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案件无异,双方主要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激战。
揭露日未能达成共识
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揭露日的确定问题。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我们提出首次揭露天津磁卡虚假陈述的文章为2001年11月8日《证券日报》上发表的《天津磁卡:业绩增长疑问多》。应该说,该文是最早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媒体上彻底的揭露了天津磁卡虚假陈述行为,2001年11月8日理应被确定为揭露日。天津磁卡方则提出《证券日报》并非全国性媒体,此观点大大出乎笔者意料。毕竟《证券日报》是由经济日报报业集团主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而且该报是全国发行的,显然是符合全国性媒体的要求。不过,这也引起了我的另外思考,二十一世纪是网络时代,很多揭露文章都是在网上发表的,那网站是否算全国范围播放的媒体呢?另外,上市公司是万众瞩目的焦点,这么多揭露文章,揭露到何种程度才是有效揭露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天津磁卡提出2003年8月15日应该确定为揭露日,因为当天该公司公告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笔者则指出,2003年8月15日只是一个公告日而已。因为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2002年6月6日,《南方周末》发表了《点钞机赌注上演案中案》揭露天津磁卡虚假陈述;2002年6月10日,天津磁卡自行公告证监会调查小组进驻;2002年6月13日,《南方都市报》发表《验钞机惹来疑问,天津磁卡年报难逃造假嫌疑》揭露天津磁卡虚假陈述。以上数据说明,2003年8月15日显然不是揭露日。
虽然我方有充足的依据,但我们也不得不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立案之前,已经有股民自行起诉了天津磁卡,而在他们以前的庭审中,都是确定2003年8月15日作为揭露日的。天津磁卡在此点上也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法院也未就此问题展开辩论,即各方当时已基本认定了2003年8月15日为揭露日。现在半路上杀出一个“揭露日”,这样可能会出现互相矛盾的判决。而我们所代理的几个股民基本都是在2002年卖出天津磁卡的,如果把揭露日定在2003年8月15日,无疑他们的诉讼请求将被全部驳回,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后来的调解过程中,天津磁卡方一再坚持把2003年8月15日是揭露日作为调解的前提,笔者则明确表示2003年8月15日作为本案揭露日明显违反事实和法律,如果以此驳回股民诉讼请求,我方将坚决上诉,甚至申诉,即使将案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所不惜。同时,我方还将拒绝就代理的全部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激烈的争辩,双方依然不能就揭露日达成共识,由于本案是和解结案,双方最后都回避了这个问题。所以天津磁卡的揭露日也许永远都是一个谜,让笔者至今都觉得比较遗憾。同时,笔者也意识到,律师应该尽早的介入此类案件,以避免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造成办案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