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13日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一直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减轻从轻处罚。今年1月2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放宽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尺度,对不少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轻刑化”的处理。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对司法解释的误读。天津市法院刑庭法官以案说法,告诫未成年人不要把“未成年”的身份当作犯罪的“护身符”,要珍惜法律所给予的改造机会,改正自身错误,走好以后的人生路。
五名少年抢劫全部判刑
高中在学的刘亮(化名)因对同校的一名同学心存不满,分别与李建(化名)、田壮(化名)预谋殴打对方并将其手机抢走。李建和田壮又分别将打人的事告诉了冯杰(化名)、杜峰(化名)等人。今年4月14日18:30,刘亮打电话给李建等人,告诉他们要殴打的对象已经出了校门,并指认了“目标”。后李建等4人将被害人带至天津市和平区西宁道一草坪上,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有过路群众看见了打人过程,报警后并将冯杰抓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于4月15日和19日,分别将刘亮等4人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前,刘亮等5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被害人1.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5人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5名被告人在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其中3名为高中在校生,2名为职专在校生,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均在学,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对5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