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社会救助
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要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
全市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区(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3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天津市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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