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应急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如事态进一步扩大,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队参与处置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
3.4.2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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