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2月1日起,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税务机关应向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首先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其次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四是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依法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