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22日电 “十一”黄金周马上就要到了,对于“十一”期间加班加点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劳动报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天津市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今年“十一”期间支付加班工资,一方面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日工资后,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另一方面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今年7月1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往年有所增加。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晁振源张景祥张璐赵霞)(完)
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