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西大同市发生一件拾金不昧反遭诬陷的尴尬事:该市二十四校小学生小云(化名)在玩耍时捡到了一个窃贼丢下的小包,当小云的家长和所在学校通过电视台、银行,费尽辛苦终于查找到失主后,不想失主却“以怨报德”:不仅向小云索要包内的现金等其他丢失物品,而且怀疑是孩子偷了她的包。(《山西晚报》9月16日)
这件事情之所以发生并弄成这样一个尴尬局面,除了失主的道德缺陷外,还有一个“拾物”关系中权责规范缺失的原因在里面,也就是说,拾金不昧实际上在这里已不单纯是一个道德事件,也是一个涉及公民物权关系的法律事件。
说到这里,不能想到此前一个曾广受争议的话题:“拾金不昧是否应该得到回报”。如果我们跳出纯道德的圈子,从公民物权关系的法律视角来看,就会觉得,“拾金不昧而得到回报”之所以必要,不仅在于它能鼓励人们拾物归还,而更在于通过在法律上明确拾物关系中的权利与责任,来避免或减少因此发生的各种拾物纠纷。比如,对于拾获者来说,既然有妥善保管拾物并寻找失主的责任,那么获取回报就应该成为与之匹配的权利;而在失主,既然拥有索回拾物的权利,那么支付报酬就是应尽的义务。
显然,如果这些权责明晰、规范了,上述事件中的尴尬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被避免:对拾金不昧者付出保管、寻找成本的归还行为,失主即使道德上不想感激,也必须给予回报,因为这不止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有了这种制度保障,最终也会反过来有助对拾金不昧的道德倡导。(张贵峰)
稿源:现代快报 编辑: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