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 设为主页
 · 广告业务
  首页> 主页> 津味时评
[评论]拾金不昧遭诬陷 失主为何"以怨报德"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19日

    近日,在山西大同市发生一件拾金不昧反遭诬陷的尴尬事:该市二十四校小学生小云(化名)在玩耍时捡到了一个窃贼丢下的小包,当小云的家长和所在学校通过电视台、银行,费尽辛苦终于查找到失主后,不想失主却“以怨报德”:不仅向小云索要包内的现金等其他丢失物品,而且怀疑是孩子偷了她的包。(《山西晚报》9月16日)

    这件事情之所以发生并弄成这样一个尴尬局面,除了失主的道德缺陷外,还有一个“拾物”关系中权责规范缺失的原因在里面,也就是说,拾金不昧实际上在这里已不单纯是一个道德事件,也是一个涉及公民物权关系的法律事件。

    说到这里,不能想到此前一个曾广受争议的话题:“拾金不昧是否应该得到回报”。如果我们跳出纯道德的圈子,从公民物权关系的法律视角来看,就会觉得,“拾金不昧而得到回报”之所以必要,不仅在于它能鼓励人们拾物归还,而更在于通过在法律上明确拾物关系中的权利与责任,来避免或减少因此发生的各种拾物纠纷。比如,对于拾获者来说,既然有妥善保管拾物并寻找失主的责任,那么获取回报就应该成为与之匹配的权利;而在失主,既然拥有索回拾物的权利,那么支付报酬就是应尽的义务。

    显然,如果这些权责明晰、规范了,上述事件中的尴尬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被避免:对拾金不昧者付出保管、寻找成本的归还行为,失主即使道德上不想感激,也必须给予回报,因为这不止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有了这种制度保障,最终也会反过来有助对拾金不昧的道德倡导。(张贵峰)

稿源:现代快报 编辑:金鑫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华网新闻检索
新华搜索:
 
 
 
 
 
 
 
 
 
 
 
 
 

制作单位:新华社天津分社网络中心
XINHUA NEWS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