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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天津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政策问答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19日

    十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发放标准?

    申请人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因有家庭成员出生、结婚、死亡等,而引起家庭人口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月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出生证(或结婚证或死亡证)等凭证,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调整申请书》(简称《调整申请书》)。

    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供要件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在《调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调整通知单》。

    租房补贴标准在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的当月保持不变,自次月起管理中心按调整后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十八、停发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规定是什么?

    答: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应当在终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退出通知单》,提示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十九、如何办理租赁保证金清退手续?

    答:对申请人家庭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为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以下简称《退款单》)一式三联,送市住保办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将实际应退还申请人的租赁保证金本息划入存折内,并在《退款单》上加盖“租赁保证金已清退”章,留存第一联,第三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第二联及银行储蓄存折由管理中心转交申请人。

    二十、违反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规定的怎么办?

    答:管理中心应定期对申请人家庭承租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接受检查。对申请人不接受检查的,可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对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及时告知管理中心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经济租赁房资格,对已骗取的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稿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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