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哪个部门受理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的资格申请?
答: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的家庭由申请人持相关的要件及复印件,到负责其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若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办)。拆迁单位在接到申请后,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要件,要件齐全的,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拆迁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要件送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
八、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人出具什么凭证?
答:经区房委办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备案后,区房委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招租补贴证明》)。
九、申请人如何进行租房、签合同、租赁登记备案?
答:持有区房委办开具的《招租补贴证明》的申请人在三个月有效期内,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或根据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供的租房信息租赁住房,但不应租赁与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出租人的住房。申请人与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区房管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核查,租赁关系符合《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经济租赁房”印记。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应不短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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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编辑: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