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9日电 据人民网,9月8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最近人们十分关注的"进津费",即"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问题,第一次公开向媒体作一说明。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规费处副处长刘博说:鉴于天津原有收费路段是由一些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收费经营这一现状,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文件中明确,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2003]53号)对如何收取该项费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是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和监管的依据,并不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订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现在,有一种说法,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称为"进津费",认为这是针对外埠车辆的歧视性政策,是在搞地方保护,这是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政策的一种误解。根据收费政策,由于情况不同,天津市本地车辆缴纳此项费用按月收取,外埠车辆采取道口按次收费的方式。如果对外埠车辆不收费,相对天津市车辆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存在歧视外埠车辆和搞地方保护的问题。
最近,原告李刚因请求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返还向他收取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40元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9月6日作出了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的规定,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原告李刚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开具的是带有税务章的经营性道路收费票据。因此向原告李刚收取通行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完)
稿源:新华社 编辑: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