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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答]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问答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08日

    三、从9月1日开始是不是所有未登记的房屋都能解决办证问题?

    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

    因此,有一部分房屋不属于补办登记范围,这部分房屋包括:

    1、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2、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3、受理补登申请后,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

    4、房屋有查封的;

    5、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

    同时,由于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因此,拟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31日,集中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住宅初始登记和住宅购房人补办登记问题;第二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集中解决非住宅房屋的登记和自建自用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安排好补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1、现场办公受理补登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近几年群众投诉,整理出第一批补登项目名单,经核查对于无查封、无纠纷的项目,市、区、县登记机构将做好计划、安排,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受理补登申请。于9月初在小区或有关媒体上公告,通知购房人做好各项准备。

    2、做好补登的投诉接待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专设窗口、专设咨询电话受理房屋权属补登的咨询和申请工作。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到登记机构咨询的方式,将房屋坐落、申请文件、未登记原因等情况向登记机构进行反映,登记机构将设专人、专窗口受理,登记机构进行调查后,列入补登计划。

    3、加大对开发企业的处罚力度。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正常经营,但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履行登记义务。对仍不积极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停止其新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待补办房屋初始登记后,再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加大补登工作的宣传力度。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充分利用有关媒体,对补登的政策、程序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让购房群众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确保补登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五、申请补办登记的,应提供哪些文件?经过哪些程序?

稿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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