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为什么对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但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同时,由于开发、建设单位要件不齐,或注销、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购房人长期拿不到房产证,致使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从2003年开始,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委、市规国局、市工商局从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着手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已解决800余万平方米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的办证问题。但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下落不明,造成部分购房人拿不到产权证成为难点问题,解决起来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根据购房人的迫切需要和呼声,《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从实际出发,对200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屋依法补办登记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为解决购房群众长期拿不到产权证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什么?
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在天津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包括: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3、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已登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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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编辑: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