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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网评]不宜让“禁止‘女扰男’”入法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03日

    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3日电(姜文兆) 自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增设“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条款后,有人就一直耿耿于怀极不情愿。他们不便公开直接反对,却以把“女扰男”也加入该法的迂回方式,来最大限度地转移人们对“男扰女”的关注,尽可能消减“禁止男扰女”法律条文的威慑力。同时由于这种把“女扰男”一并入法的干扰,也使得“男扰女”问题被有所掩饰遮盖,从而在现实里不再那么凸显和聚焦,将大大减轻男性骚扰者们所承受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压力。立法不能源于赌气和攀比。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均缺乏追加“女扰男”为法律条文的理由与根据。

    首先,现实中“女扰男”之事极为罕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普遍存在着“男扰女”的丑陋现象,而且还有着许多男性公然对女子“性侵犯”的恶行。因此立法禁止男子骚扰以保护女性,完全必要而又亟须。女扰男却似凤毛麟角般稀奇,迄今还从未听说过。如果从各自发生的数量来比较,“女扰男”可能不到“男扰女”的千万分之一。如此悬殊的比率,却要在法律上将两者相提并论等量齐观,既不成比例也有失公正。因而这禁止女扰男的法条无异于一个空洞大帽子,根本就没人去承受。由于基本上没有“女扰男”之事,即便“百年不遇”地出现一个,也决达不到立法的程度。现实性、高频性和迫切性才是立法的要素。“排排座、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的攀比心理必须摒弃,仅凭“灵机一动”就要求立法更加不负责任。

稿源:光明日报 编辑: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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