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26日电 天津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截至目前,全市 300余个人像采集点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基本完成,从 2005年 1月 1日起,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停止制作。按照我市换发工作的总体安排,年满 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人员;证件遗失补领、证件损坏换领和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需换证的人员;姓名、民族等主要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或更正需换证的人员到派出所办证随来随办。对户口登记项目存在差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地址使用“冷僻字”的;无正当理由的空挂户口人员申领二代证暂缓办理。
为减少群众在申领过程中的等候时间,使申领工作有序进行,对持有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人员换发二代证,派出所事先将申领时间安排通知到每位居民。居民要按照派出所通知的时间,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手续。为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公安机关配备了用于制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数码人像采集设备,现场免费为群众拍摄制证照片。人像采集完成后,居民要认真核对《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登记项目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要在此表“申报、申领、监护人签章”处签字。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凡户口所在地与现住地不一致的公民,应依法将户口迁至现住地,保证人户一致。对确因无合法固定住所或现住地无落户条件,无法将户口迁至现住地的居民申领二代证,首先要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无合法固定住所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后,到常住地派出所办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证明要明确此人已在其现住地进行了寄宿人口登记,并写清其现住地址。
(编辑:金鑫)